明确申请条件
主体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这意味着申请的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组织,并且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结构和规章制度。
人员要求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对于专业人员,虽然没有明确的固定人数要求,但至少应该有熟悉节目策划、拍摄、后期制作等环节的专业人才。例如,要有具备导演、编剧、摄像、剪辑等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资金方面,要能够满足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基本开支,包括设备购置、人员薪酬等。工作场所需要是固定的、符合节目制作要求的场地,如有专门的拍摄场地、剪辑室等。
企业股东要求
在企业股东方面,没有外资成分(如果有外资成分,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更为复杂的审批手续)。这是为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和信息安全等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流程
网上申报
大多数地区需要先通过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进入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节目制作业务范围等内容,并上传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在上传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格式要求,如文档的格式、图片的分辨率等。
材料提交与初审
网上申报完成后,需要将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一般是地级市广播电视局)。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基本条件等。例如,如果申请书填写不完整,或者资金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就会被要求补充或更正材料。
实地考察(可能涉及)
在某些情况下,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能会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齐全等实际情况。例如,检查拍摄场地的面积是否足够、灯光和音响设备是否能够满足节目制作需要等。
审核发证
经过初审和(可能的)实地考察后,如果申请单位符合条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 20 个工作日左右)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会注明节目制作经营范围、有效期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