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业务要办理许可证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
2、如文化传播、文化传媒、影视制作、动画制作、广告传媒短剧、微短剧、电视剧、综艺节目、专题片等都需要办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2年,在到期年度正常参与年审后,有效期届满前30天办理续期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准备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需如实填写机构的基本信息、业务范围、人员情况、资金情况等。
法人身份证明: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是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简历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业绩可以是参与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名称、播出平台、播出时间等。培训证明可以是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的证书或结业证明。
办公场地证明: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证明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公司章程:提供机构的公司章程复印件,章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明确机构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管理制度等。
验资报告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机构注册资本真实有效的文件。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是对机构上一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结果,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可以通过邮寄或当面提交的方式进行申请。
受理与审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审查内容包括机构的资质、人员情况、资金情况、工作场所、节目制作能力等。专家评审主要是对机构提交的节目策划方案、剧本等进行评审,评估机构的节目制作水平和创新能力。
决定与颁发许可证
如果审查通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上会注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业务范围等信息。
如果审查不通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机构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